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2016/10/28
印发《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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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及省部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50号),促进我市全面系统开展保险创新综合试点,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在保监会和浙江省政府指导下,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对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践行“全域保险”发展理念,积极打造保险“全产业链”,建立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举全市之力,把宁波建设成为全面运用保险工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模范城市,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环境最优的样板城市,以及保险产业集聚辐射能力较强的重要中心城市,为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提供创新支持。 (二)主要目标。 一是使宁波成为保险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高地。将保险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全领域、经济建设的全过程、民生保障的全方位,到2025年全市保险提供风险保障达到15万亿元以上,全面提升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度和覆盖面,打造“保险模范之城”。 二是使宁波成为撬动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支点。到2020年,全市保险总部机构达到15家以上(其中保险总公司5家以上),打造一批保险全产业链机构,基本形成以创新型保险法人机构为主体,兼容保险特色和专业性公司以及功能型保险总部机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齐全的产业集群与创新生态,并组建一批国内领先的保险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提升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 三是使保险成为带动宁波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以保险为核心,打通整合前后两端服务环节与产业链,通过互联网+保险实现跨界与融合,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增效,形成保险业与相关产业的集群发展。到2025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万元/人,累计引进保险资金1万亿元,保费规模达到1000亿元,保险业占金融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以上,对GDP的贡献度达到2015年的三倍以上。 四是使保险成为宁波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柱。以保险创新为手段,健全完善社会化的健康、养老保障,鼓励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实现保健养老、旅游养老、文化养老,建立民生保障网,改善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五是使宁波成为保险界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聚焦点。利用宁波的区域优势,结合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发展航运保险、离岸保险业务,为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力争国内外保险机构、保险资本、保险人才集聚,保险技术创新、保险交易量大幅提升,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能力向全省、全国和全球辐射,使宁波保险创新吸引世界眼光,提升品位和国际影响力。 通过努力,使宁波保险业发展水平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行列,实现保险资本全球化、保险技术高端化、保险资金运用常态化、保险环境生态化,并为全国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二、对接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 (三)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对外工程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中介)公司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以海外投资保险和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跨境、离岸保险业务为重点,探索在宁波建立保险保税区,发展跨境、离岸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巨灾保险基金。 (四)助力“中国制造2025”。以服务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高附加值产品和新能源、新材料“三高两新”企业为重点,加快发展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人员人身保险、营业中断损失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风险管理机制,支持“智能制造”和“机器换人”。建立符合宁波实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指导目录和补偿机制,并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大力推广“政银保”合作的科技信贷风险共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全面推广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 (五)支持宁波“一圈三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港口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临港安全管理。提升航运保险产品研发能力,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对港口、船舶、航运责任、航运人员等领域的全覆盖。通过政策倾斜、优化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专业航运保险机构,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中介市场,力争使宁波成为全国航运保险新的要素集聚区和定价中心。建立“政银保”一条龙的航运金融服务机制,联合海事、海关、渔检、港航、银行、保险、地方协会等相关主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为国内外到甬船舶及进出口贸易提供更多便利及服务。探索建立海运费应收账款保险制度,降低货代企业收款风险,提升异地揽单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货款支付、产品质量、贷款融资、消费信用等一揽子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与港航物流企业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标准化、科学化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宁波“海上丝绸之路指数”。 三、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六)创新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加强与各保险总部机构及中保投资公司战略合作,吸引保险资金加大对我市并购项目、城市基础建设及清洁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制订政府与保险机构之间的资金运用对接机制,改革完善增信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大额协议存款以及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参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全市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PPP项目等优先向保险资金倾斜。 (七)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保险。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在坚持风险共担和合理定价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保险、政府、基金等主体开展多元化合作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行模式,扩大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证保险专业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保险+小额贷款”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建立政策支持的商业保险运营机制,鼓励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试点范围。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等,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八)支持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和保单融资功能,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服务,对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积极推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争取政策资源,降低投保门槛,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出口以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全力保障出口业务大统保企业的参保需求。完善小微企业承保模式,提升小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潜力,加快培育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九)为企业兼并重组及上市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综合金融优势,开展高管董事责任险、资产并购保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等创新产品,为本土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整体风险解决方案,为企业上市、并购保驾护航。 四、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十)保障人民“老有所养”。大力发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各类年金保险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申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等公益性保险覆盖群体。持续推动养老机构综合保险扩面提质。支持保险公司在宁波投资养老服务产业,设立养老社区。加强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对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优先保障用地供应并给予相对优惠的用地价格。 (十一)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重点推进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和个人医保账户历年结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涵盖大病保险、税优健康保险、医保账户结余购买专属保险等健康保险的信息平台,实现人社、卫计、医院信息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推动实施“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第三方的医疗费用管控作用。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以及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与我市“云医院”医疗平台开展合作,提供基于健康保险产品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智能诊疗等服务,实现保险与健康养老、休闲服务等产业的深度融合。 (十二)开展社保“委托经办”试点。总结商业保险机构在部分地区经办社会保险成功经验,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批准承办经办部分社会保险业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快统筹。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民政事业交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规模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结构。 (十三)加强社会特殊群体的保险保障。完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鼓励保险机构采用“保险+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手段,解决特殊人群的痛点、难点问题。鼓励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利用保险手段实现弱势群体救助的普惠性和精准性,统筹推进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福利事业,稳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十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完善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查勘定损理赔流程。编制宁波市巨灾风险地图,建立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的预防、监测和预警服务水平。探索开展公路巨灾保险试点。加大商业性巨灾保险和巨灾再保险发展力度,优化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完善政策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发行巨灾债券,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十五)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不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全市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和农机具、海洋捕捞、休闲渔业、农业渔业设施设备、农业渔业从业人员短期意外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可保产品、可保区域全覆盖,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试点农产品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等新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优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机制。研究制定更为合理的农业保险保额、保险费率、承保理赔办法、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农业信贷、农业抵押贷款等联动实施机制。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加大对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险服务力度。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持续加大村镇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并与基层农业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村合作社加强合作,实现资源整合。深化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稳步推进县级保险互助社及行业性保险互助社的组建工作,探索成立相互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农村互助合作保险体系。 五、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十六)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制度保障”的模式,在公众聚集场所、高危行业、食品安全、旅游景区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推广多种形式的公众责任险,并逐步在全市范围推广复制。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制度,建立公平、公正、权威的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在部分民生重要领域和安全高危行业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引导鼓励相关企业自愿选择、自主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保险。不断完善“保险+服务”的责任保险运营模式,建立公平、公正、权威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探索发展社会治安保险,构建基层治安防范和财产损失补偿相结合的综合性社会管理新机制。推动发展社区综合保险,实现社区公共安全事件的优化处理。 (十七)积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健全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意外保险有效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医务人员执业风险责任保险试点,鼓励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创新责任保险产品,有效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加快发展校园综合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单用途预付卡保证保险等业务,用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化解民事责任纠纷。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化解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探索物业服务企业应收账款保险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第三方综合责任险。 (十八)在建设领域推行全生命周期保险。健全完善和不断创新“保险+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扩大城镇住房综合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为工程招标,合同履约等提供一揽子服务。试点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在土地出让中,将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探索设立建筑幕墙责任险和综合险。试点建立住宅小区电梯更新保险,推动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电梯及时更新。到2017年底之前,在全市推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制度,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从依靠行政监督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 六、建设高水平保险创新产业园 (十九)科学谋划保险产业园定位及布局。将保险产业园作为建设试验区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按照开放式、内涵式、集约式建设理念,构建“一核多点”的空间布局,注重空间结构的开放性、协调性、互融性。在保险产业园集聚开展保险全产业链建设,把产业园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保险产业集约区、保险创新集成区、保险文化集合区和保险人才集聚区。 (二十)加快建设保险产业基地和创新中心。在保险产业园重点设立新型健康保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相互制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特色型、功能型、创新型保险法人机构,大力引进培育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公司、后援中心、大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机构,发展保险公司后台服务基地、后援中心、科技中心及呼叫中心,力争到2020年使宁波迈入国内保险总部机构数量第一梯队城市行列。加快建设包括中国保险博物馆、保险消费者教育保护示范基地、保险创新产品展示交易平台等为载体的中国保险博览园,打造保险交易所、保险风险实验室、保险产品与技术创新孵化器、风险证券化研究与交易中心等行业基础性平台,使宁波成为国家重要的保险产业基地和保险创新中心。 (二十一)重点打造保险全产业链。支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发挥股东的产业背景优势,积极引入物联网、大数据、基因工程、智能技术、互联网医疗、专业护理等相关科技创新类、先进制造类和高端服务类企业或机构,重点打造健康管理、养老保障、汽车生活、智能家居四大保险产业链。各有关县(市)区要规划保险相关产业链发展的空间载体,建设相应的产业基地,吸引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等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在土地供应、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通过打造保险全产业链,实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精确化、定制化供给,推动保险从风险保障向全面风险管理的功能性转变,促进保险新业态的加速生成,促进保险产业与相关产业的集群发展。 (二十二)优化保险产业园的营运模式。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途径,由政府出资20亿元,并吸引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募集成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保险创新与产业发展母基金,母基金再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为园区保险产业链建设、相关保险平台建设和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提供引导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产业园核心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在规划立项、办公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产业园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产业园投资开发平台,负责园区的开发营运、招商引资、筹资融资、服务管理等具体事项。市县两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险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的需要。 七、扎实推进行业基础建设 (二十三)建设高素质保险人才队伍。围绕保险创新发展需求,大力引进培养创新型、紧缺型高层次保险专业人才,造就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保险人才队伍。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将高层次保险人才列入重点人才引进计划,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鼓励保险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微培训、云培训等新型培训平台,营造开放式的教育培训环境。创办中外合作保险学院,使宁波成为国际化研究平台和保险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大专职业院校设置保险相关专业,培养不同层次的保险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保险智库,成立保险创新发展研究院,聘请国内知名保险专家学者和保险业界精英成立试验区顾问团,为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四)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引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投资咨询、律师、会计、保险咨询、保险精算等在内的相关配套专业服务机构,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创新驱动力和服务能力。支持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创新合作,参与保险产业链建设,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理赔服务、反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涉保司法案件鉴定评估等服务。 (二十五)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险业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道路交通、银行征信、气象、税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险创新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创新应用,加强数据采集、整合和应用分析。 (二十六)推动保险国际交流合作。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交流活动,提高保险国际化水平,服务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在宁波举办中国保险创新论坛,并争取使宁波成为论坛的永久举办地。成立亚洲保险企业CEO高端俱乐部。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建立保险宣传协调机制,统筹开展保险宣传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加强大中小学及职业院校学生风险管理与保险意识教育。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保险企业整合宣传力量,推进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将保险教育列入市级干部培训课程,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提高各级干部使用保险工具的意识和能力。 八、建立支持保险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保险机构的引进设立、重大平台建设等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按不高于其注册资本的4%给予奖励。此项补贴分批兑现,保险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时兑现50%,其余50%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保险机构每年完成预定业绩目标情况拨付。同时,对上述机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根据考核完成情况另予奖励。 (二十九)落实国家鼓励保险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向上争取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的公益性保险项目税费减免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积极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等涉保税收政策。在国家法律政策框架内,制定更加有利于减轻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税费负担的相关措施。 (三十)优化保险创新的制度体系。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中央及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逐步消除制约商业保险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涉及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加强保险制度建设,争取在四年内完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城镇住宅生命周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 (三十一)建立创新激励保护机制。对保险创新业务实施保护期,对于保险首创项目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研究出台保险创新保护制度,倡导首创精神,保护创新主体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动力。 (三十二)创新人才支持政策。实施“泛3315计划”,加大保险创新人才引进,对入选人才给予50万元、入选团队给予100-500万元资助。提升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效能,落实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三十三)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政策。争取中国保监会在法人机构批设、创新项目试点、保险产品审批、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宁波相应的政策倾斜,重大创新举措优先在宁波组织实施;根据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赋予宁波在机构设立(撤销)、职场变更、产品创新等领域更多的自主权,并探索在宁波试行区域性保险产品注册制。 九、加强保险试验区建设组织保障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建立推进试验区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等单位为成员的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各项重大任务,协调督促推进各项保险创新工作,总结评估保险创新工作。市政府将保险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体系,每年制订印发保险试验区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时间表,开展督导考核。各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协办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实施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组织、协调、考核、指导工作。 (三十五)推动保险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相关保险总部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对接指导宁波保险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创新。指导当地各保险机构建立与保险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创新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并制订科学合理的创新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创新积极性。 (三十六)建立保险创新统计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保险创新统计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管理的涉及保险创新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发展质量、保险创新财政投入、政策支持、创新及服务功能、经济贡献、机构集聚辐射能力、项目运营及相关产业链建设情况等在内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分析和评价保险试验区建设成效和研究解决保险试验区建设重要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三十七)加强监管协作,强化风险监测和研判。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宣传部门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建立情况通报和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承担本区域保险创新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不断提升本区域保险市场的合规经营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附件:1.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任务分工 2.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2016年-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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